民间借贷、还贷时,可以用钱,也可以用物,拖欠之时没有督责威刑之惧。
而青苗钱虽然规定可钱可物,但实施过程中,则必须以钱还贷。由于物价等因素影响,以钱进行借贷的行为存在着有损民户的现象。
民间借贷可以拖欠,可以在不同时期还贷,但青苗法不能拖欠,拖欠会影响其执行,因而还贷时间刻板,拖欠者将面临官府督责的压力。
在借贷数量上,民间借贷也更为灵活。
总的来说,民间借贷是自愿行为,但青苗法虽规定自愿借贷,但实施过程中,官员为了政绩常常进行强行摊派。
而且,民间借贷没有过多的附加费用,而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,民众增加了许多额外的负担。
再者,青苗钱在放贷和收贷的时间安排上不合理。由于青苗钱分两次发放,导致了收息和贷款时间重合的现象出现,民众不但没能获得借贷的好处,反而因此深陷付息和债务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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