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诉人似乎是早就预料我会这么说,或者早就准备了一番说辞,不慌不忙的说道:“第一从视频中的我们能够看到,当事人双方,一前一后进入夜店,在此之前没有任何*流,显然不符合之前认识的说法。第二,无论是从酒店,还是夜店的视频中,我们都能看到,受害者步履紊乱,显然是不胜酒力,无法情形的判断当时的情形。第三受害人在离开酒店的时候,脸上明显带有怒气。”
“当然,这些只能当做判断的事实的依据,不能作为直接证据。直接证据就是受害者在时候,拨打的报警电话。所以我们有理由做出合理推断,被告人利用受害者在酒吧醉酒,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,将其带到了酒店,然后强行发生了关系,所以事后才会有报警电话。”
“虽然事后如被告所说,受害人确实取消了报警电话,但是这种事情我们屡见不鲜。很多受害人因为个人名誉、金钱诱惑等各方面原因,在遭受侵害后,都会选择退缩!”
请关闭浏览器的畅读模式或者取消屏蔽JavaScript的正常运行,避免出现内容显示不全或者段落错乱。
原网页地址:https://m.e3xsw.net/book/289607/3531637_2.html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