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根据司法规定,在法律判决中,判定意见案子是否成立,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,双方当事人的陈述、证人证言、物证、视听资料等等。
在这件案子中,双方当事人的陈述,已经非常明确了,10月28日晚上,两人确实发生了关系。而在此之后,受害者也确实向公安机关报案!
我不知道,法庭之所以无法做出判决,问题究竟出在哪里?”
眼前这个公诉人,显然要比之前那个,个人能力要更强一些。
他在说话之时,明显的更有欺骗*,看似说的是事实,但是却意思却完全不是那么回事。
如果第一次遇到的就是此人,我很有可能会得到不一样的审判结果。
林川当即反驳说道:“证据、证物之所以能够作为审判依据,是因为它能够证明犯罪事实。但是公诉人提供的证据,根本不足以证明这一点,且证据严重不足。如果仅仅只是因为一通电话,就断审判一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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