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奕鸣早就准备好了答案,这会儿不过是复述一遍,“涉案房产是绿洲公司开的,海城建筑集团承建的,第三人经营的公司承包了项目的部分工程,所以在结算工程款的时候,经双方协商同意以涉案房产抵顶了部分工程款,也就是说这套房产是第三人所经营公司的资产。五年前涉案房产具备了办证条件,本应办理到公司名下,但考虑商品房价值以及公司需要支付第三人分红、工资款等情况,便将涉案房产直接登记在第三人名下,为此第三人还支付了公司部分差额款。这些事实,有承包合同、预售合同、股东会决议、银行流水、公司账簿可以佐证。”
安奕鸣说得清清楚楚有根有据,法官不由得点了点头,又问:“第三人是否实际使用该房产?”
“没有。”安奕鸣摇了摇头,“房产证、缴税凭证等材料都在第三人处保管,在第三人印象中,这套房产一直是毛坯状态,不曾装修、使用,亦不曾出售、出租。”
“那么。”法官也是犹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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