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明确了司法机构,台下众人纷纷记下“法曹”、“法吏”这些新词。)
“**第九条:**审判须公开(除涉密或风化案),须有原告、被告当堂对质,须有证人证物。法吏断案,须以《新夏约法》及据此制定的《刑律》、《民律》为准绳,不得徇私枉法!”
(强调公开公正,民众*头接耳,议论纷纷。)
“**第十条:**罪刑法定!何种行为为罪,该受何种刑罚,皆由《刑律》明文规定!法曹、法吏不得以律无明文之罪加刑于人!”
(这一条,极大地限制了官吏的肆意妄为,引起一片低低的惊叹!)
“**第十一条:**刑罚种类:罚金、劳役(如修路、采矿)、监禁、流放(至偏远拓荒点)、死刑(仅限谋逆、故意杀人等重罪)。废除肉刑(如鞭笞、黥面)!”
(废除肉刑,让许多从清国来的移民感到震撼和宽慰。)
“*
请关闭浏览器的畅读模式或者取消屏蔽JavaScript的正常运行,避免出现内容显示不全或者段落错乱。
原网页地址:https://m.e3xsw.net/book/465310/2222592_3.html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。